解析: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地转变成为逮捕程序的必要环节。刑事拘留,其本质上是在案件侦破阶段对于相关涉案人员实施的暂时性、紧急性的人身自由限制手段;相较而言,逮捕这一司法行为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更为严谨和严格,往往涉及到证据充分确凿、涉嫌犯人有逃脱司法制裁的嫌疑、或者可能对案件侦查工作造成严重干扰等多种复杂因素。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归属于人民检察院,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同时还需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