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对于被批准实施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而言,其自获准取保候审的那一日起便不再计入被抵扣的拘留时限之内。而所谓“羁押”,是指那些已被认定有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身处诸如看守所之类的管制设施之中,实际上受到了对人身自由的切实限制。
至于所谓的“取保候审”,则是一种允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狱外等候审判的强制性措施,它并没有涉及到实际的拘留行为。因此,自取保候审正式启动的那一刻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可以被视作已经脱离了拘留的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