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被逮捕了,因为他涉嫌拐卖人口。现在案件还在调查,不知道会怎么样,一般情况下抓获逮捕羁押的区别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其中,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较长时间内处于羁押状态,更值得关注和反思。本文试图从逮捕与羁押关系的角度进行考查和研究,以期对逮捕及羁押制度的改革作一番论证,进而就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提出初浅建议。
关键词:逮捕羁押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完善
一、比较分析:趋同与差异
通过比较法视野,我们发现: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刑事诉讼的中心是审判而不是侦查程序,而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国家,侦查程序乃至整个审判前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则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我们也不难看出,大陆法国家的审判前程序正在从英美法中吸收越来越多的改革灵感,其职权化倾向越来越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及辩护律师的参与越来越得到有效保障;与此同时,英美也在缓慢吸收大陆法国家审判前程序的一些制度设计,以增强这一程序在追诉犯罪方面的能力。
归结起来,现代西方各国基本上都抛弃了那种将侦查视为国家对公民个人进行单方面追诉的观念,大体上都能够按照“诉讼”的形态构建侦查程序。在逮捕与羁押的关系问题上,一是普遍建立了针对强制性措施的司法授权和审查机制。在西方各国的侦查
构造中,警察、检察官对于诸如逮捕、羁押等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个人自由、财产等权益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没有最终决定权,而要向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提出申请,由司法官员依法发布“许可令”;另一方面,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法院申诉,要求法院通过言词审理的方式对逮捕、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逮捕与羁押相分离,普遍建立了对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机制。在西方各国,逮捕被设计成保证嫌疑人到场或到庭的手段,逮捕后应“毫不迟延”地将被捕者提交法官面前,由后者对于是否适用羁押以及羁押期间等问题专门进行司法审查,充分考虑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性质及逃避诉讼的可能性等诸多程序性因素;对于审前羁押,各国不将其作为保证诉讼进行的一般原则,使其尽可能成为一种例外和最后的措施,而更广泛地采用保释手段,同时允许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所受的羁押措施随时向法院提起申诉,并扩大了辩护律师的帮助作用和参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