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杭州市所执行的刑事拘留时限通常遵循全国性的规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进行设定。
根据这一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人员的拘留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日,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过程中的侦查阶段(该阶段的期限最长可达十四天)、检察院对批准逮捕的审核期间(这份时长最长为七天),并且还可以额外增加十日作为延期处理。
然而,对于复杂程度高或者涉及重大犯罪问题的案件而言,上述的拘留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但总计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