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批准予以开放考察的犯罪嫌疑人选择逃逸,那么保证人便极有可能需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明确规定,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责。若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与审判,而保证人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监督义务,则可能面临着罚款甚至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
(二)发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