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要判定某一犯罪是否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类关键性材料:
首先是被侵占财物的详尽清单以及其价值的明确证明,例如购买时所开具的发票、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等等;
其次是能够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事实的有力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目击者的证词、监控录像等;
第三是行为人明明知道该财物属于他人却仍然拒绝返还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通讯记录;
最后是受害人对于财物丢失或者被侵占的详细陈述,以及如果涉及到财物性质或者价值存在争议的话,还需要有法律鉴定机构出具的权威报告作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