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不支付员工薪资并涉及到挪用资金罪这一项,其具体内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我们通常会称之为“挪用资金罪”。在此背景之下,如果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它各类单位中的从业者而言,他们若能充分利用自己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的数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的程度,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但是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已经用于了营利性质的活动;又或者是进行了非法性质的活动,那么他们将会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而如果资金的数额巨大,或者存在着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他们将会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更为严厉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