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有单纯的无收益行为并不足以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行通常与网络犯罪的协助有关,例如支付结算、广告宣传等等,同时必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非法犯罪行为。若在缺乏上述主观认知或者未曾实际参与到犯罪活动中来时,那么便不能被定性为此罪行。
然而,针对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