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刑事案件中的调查过程中遭受了诱使自认罪责的做法,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均享有保留其沉默权之权利,并且有责任及时将此类事件告知律师或者司法主管机构。在此期间,法院在进行庭审裁决之前,必将清除所有由非法定手段所获得的证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任何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取证行为,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排除。若经证实确有诱使自认罪责的行为发生,那么与此相关的供述便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