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相关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律师有责任且必须在看守所或相关机构指定的特定场所中进行会面,通常不必事先征得侦查机关的同意,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可能需要在现场监督;
其次,作为合法授权的专业人士,律师有权利与在押人员进行内部协商,以便深入了解具体案件的相关事实,并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辩护准备工作;
此外,对于所有在押人员来说,他们都享有随时聘请律师的权利,而律师的会见权也应得到充分保障,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