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四类特定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其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严重毒品犯罪等方面的案件)的辩护律师接手案件处理流程中,其会见当事人的程序具有较强的独特性与规范性。当辩护律师受托参与此类案件之后,需首先向相关负责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之后方能取得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资格。在此过程中,会见现场往往会有侦查人员陪同出席。
然而,尽管律师在会面期间拥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表当事人申诉及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等法定权力,但他们却被禁止协助当事人传递任何形式的物品或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