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有义务为涉罪嫌疑方或被告人向南岸地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司法程序,旨在赋予嫌疑方或被告人以人身自由之保障的同时,也能够让他们在无拘禁状态中平静地等待着公正的法院判决。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诸如嫌疑人自身健康状况、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和其他相关因素,从而向负责处理该案的司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