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最长期限一般设定为37天。这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首次执行拘留时所具有的最长时间限制——即最长可达3个工作日——以及在此基础上,经过检察机构批准之后,拘留期限可以得以进一步延长,最大限度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期限。
如若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且牵涉多起指控罪名,则可能会提出再次进行特殊情况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然而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