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这一程序并未必然要求必须达成和解协议。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取保候审系指在确保犯罪嫌犯不会放弃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承诺的前提之下,给予其暂时性地解除监禁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关于和解与否的事项,往往更多地关乎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对于取保候审本身的决策过程并无过多直接影响。若案件牵涉到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事宜,那么达成和解或许能为犯罪嫌疑者争取到更为宽大的处理结果,然而这并非取保候审的必备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