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法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的初步时限为36个小时,自犯罪嫌疑人身心归案之日起算,直至其被送往拘留所并制作拘留决定书送抵犯罪嫌疑人家中的时长不能超过此期限。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证据收集以及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值得强调的是,该时限并不包含在路途中所需耗费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