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四川省内,对于抢劫犯罪行为的立案界定普遍遵循着国家的统一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对于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任何手段对公私财产进行抢夺的行为均应予以立案查处。具体而言,即使行为人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并未导致财物损失或受害者受伤的情况出现,也会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展开深入调查。
然而,若在抢劫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多次实施抢劫行为、持有武器进行抢劫等恶劣情节,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