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公安部门将在被拘留者身份明确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请求批准逮捕。若遇案情错综复杂,则该天数可延期至最多不超过三十七天。若在此期间仍未能得到任何反馈信息,这很可能是由于案件仍处于审查阶段,或者存在其他法定的延期情形。对于家属而言,他们往往难以获得详尽的案件进展情况,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取更为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