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所说的“37天”取保候审期,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拘留措施所用时限。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其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原则上应当控制在2个月以内;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该期限亦可予以适当延长。倘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则侦查羁押期限还可以再延长1个月。因此,取保候审的执行往往会出现在逮捕后的第30日至第37日内,但这并非绝对的规律,实际的执行时间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侦查工作的进展状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