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严谨而严密的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其被广泛地应用于那些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是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上,又或者是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的人来说,只要他们被相信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方式就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的危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这些条件都得到了满足,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主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力依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来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