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能否对身处异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主要取决于被告的相关犯罪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并且需要充分考虑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制度所设定的特定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倘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嫌疑人有望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在现场已经发现其患有严重疾患、正值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患者,或者儿童正在接受社区矫治工作的情况下,如同这些活动并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为嫌疑犯提出取保候审。所以,异地下落并不能作为取保候审的唯一决定要素,核心问题在于嫌疑人是否同时满足了上述所有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