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机关公务人员若涉嫌危险驾驶罪行,欲获得不起诉之裁决,通常需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所涉行为性质极其轻微,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风险极有限,因此,法庭并不视此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嫌疑犯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且其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程度相对较低。除此之外,倘若嫌疑人在案件发生之后能够积极地承担责任,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并得到对方的谅解,这也将成为影响起诉决策的重要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