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律师在从事其职业活动过程中,享有与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见面及通讯交流的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律师无需进行额外的申请流程,仅需依照法律条文以及关押场所的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常规情况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凭借其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可顺利安排会面事宜。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案件或特殊情形,可能需要获得侦查机构的许可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