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成功完成取保候审之后,寻求押金返还的相关流程,当事人应当遵循如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之际,被取保候审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以及保证人应积极主动地向负责执行该项行动的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取保候审期限已经结束的信息。
其次,在收到上述报告之后,执行机关将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保证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例如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缴纳保证金的凭证等等,以便于他们能够顺利地办理退还保证金的手续。
最后,当执行机关对这些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并确认无误之后,他们将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至原缴纳人手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