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非法拘禁罪的不起诉事宜时,其衡量标准往往聚焦于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较低,不足以构成犯罪的个案。这类决策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拘禁时间的长短、实施拘禁的手法、动机以及所导致的社会损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倘若行为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提供相关的立功表现或者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和宽恕等积极因素,这些都将成为影响检察机关是否提起公诉的重要参考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