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均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各自具有独特的优势与不足之处。
其中,取保候审允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条件约束下在规定范围外生活,但必须同时向司法机构提交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作为保证;相比较而言,其在人身自由程度上有所提升。而监视居住则较为严格地限制了被监视者的行动自由,通常要求他们在指定住所或者监管场所进行拘押和看守。
至于如何选择合适的强制措施,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涉案人员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