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苏州以及我国其它区域内,实施持续性的取保候审程序往往需遵循如下几个要点:
第一,犯罪嫌疑犯或被告并无凸显出对于社会安定造成巨大威胁之可能性;
其次,案件相关事实条理清晰,证据充足且预计量刑相对较轻;
再次,如因疾病严重或者其他特别因素需要他人照顾,导致不适于长期拘留;针对孕妇或是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女性群体,也可以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最后,若罪犯已先行获得取保候审待遇,并且在期限结束之际,案件仍未决结,亦可考虑延续此项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