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独立于主刑之外的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以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