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告人是否应获得取保候审之决定,其依据主要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在作出此项决定时,法院会全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涉案事件的性质以及可能面临之刑罚等多项因素。若经审查判断,被告人并无逃避侦查或审判之意图,亦不会对证人作证产生任何阻碍,同时也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则法院有权依法批准对该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实现途径主要包括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两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