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杀人罪行的孕妇能否获得取保候审之许可,需依据特定个案的实际情形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综合考量评定。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司法监管机构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立罚执行附加刑,且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向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既不会引起社会公共安全危机,那么即可对此类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因此,若孕妇能够符合上述所述的各项条件,同时也能确保自身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从理论层面来看,是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