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实体法律体系之中,关于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内容实则被明确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该项罪责之行为的严重性导致司法机关能够作出的最髙处罚措施是罚款以及拘役。
然而,由于拘役的刑罚执行方式较轻,其所产生的强制力也相对较低,所以拘役的执行期限一般设置在六个月以下。
至于最终的量刑标准,则需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来判断,包括行为的危险程度及各种相关因素,皆由法定的审判机构进行裁决与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