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浙江地区,办理取保候审事宜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律师或本人需向相关办案机构(例如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审判法庭)递交书面申请。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详细阐述申请理由,同时还需提供担保人选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人,必须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并且自愿承担起对嫌疑人的监督责任,以确保嫌疑人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嫌疑人则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例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点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