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小孩在幼儿园摔破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也提到,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第三人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如【(2018)津0110民初5594号】案例中,幼儿园因未能尽到足够的保护责任,导致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表明,当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时,幼儿园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除非它们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教育和管理上的义务。
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如果孩子在幼儿园摔破头,幼儿园首先应当承担起初步的救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为孩子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家长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幼儿园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家长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费用发票等,以便在必要时用于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