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家长非常重视幼儿进入幼儿园的问题,在幼儿园内教师如何对待幼儿,家长各个方面都想要有所了解。所以一旦宝宝在幼儿园发生一些问题,家长就会寻找幼儿园的责任。那么到底宝宝幼儿园受伤谁负责?这个问题在社会上的质疑非常多,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
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关于幼儿园过错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的保护义务包括安全教育根据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幼儿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开展活动前,检查场地、设备、幼儿衣着(鞋子),交代纪律与游戏规则;
规范管理完善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饮食卫生、安全保卫、健康检查等制度),制定合理、明确的幼儿行为规范制度;确保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具等符合安全标准。
照看幼儿在园期间,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宏观照看。不擅离岗位(如有急事需要离开,应请别的教师代管) 、不让幼儿独处、活动前后清点人数。放学后,对幼儿提供照看,直至完成交接。对于特定危险,幼儿教师应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履行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及时处理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监护人;采取必要救助措施。
幼儿园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律师意见
据了解,实践中,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伤害,都涉及到幼儿园责任承担的问题。
对此,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解释说,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至于幼儿园和伤害他人的儿童的家长,在责任承担比例上如何分配,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确定宝宝幼儿园受伤谁负责?这个问题解决需要根据具体的受伤结果来判断。另外由于家长一直处于一种发生事件就寻找幼儿园问题的解决方式,从来不去关注事件发生的真正过程,所以幼儿园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时
,一直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所以这件事的处理对于幼儿园来说是有一些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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