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名乃针对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控股之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相关单位,设定收取或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然后为他人谋求利益,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之行为的法律术语。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中,对此类犯罪行为做出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而关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刑罚措施,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首先,对施害单位进行罚金刑的判决;
其次,对于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