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逮捕之后并不会自动地产生取保候审的资格。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措施,常被适用于那些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是对其采用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员,以及那些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较为严厉刑罚,且在进行取保候审之后并无可能引起社会风险的嫌疑人身上。而逮捕这一行为释放出的信号便是,嫌疑人或被告因涉嫌重大犯罪而需要被羁押。因此,二者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