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决定进行取保候审时,并未强制规定必须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函件。通常而言,司法机关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取保候审的决策,而申请者或其辩护律师则有权利提交担保人或者缴交保证金予以支持。
至于需与否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函件,它并不是法定的硬性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封函件或许能够作为证明申请者社会声誉或经济实力的一种辅助材料。最终是否需要提供此函件,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司法实践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