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会见期间,有权请求保护会见过程中的私密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都具有与当事人进行非公开且不可监听的会见权利。此项制度的设立宗旨在于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顺畅而无障碍的沟通交流环境,以确保辩护工作得以顺利、有效地展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