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涉嫌犯法者采取了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公安部门须在随后的三十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是否批准逮捕的审查和裁决。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嫌疑人将会被继续羁押在看守所内,直至刑事侦查活动结束为止。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如认为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便会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待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之后,案件才会进入到由法院进行审理的环节。整个流程通常需要耗费数个月的时间,具体的期限则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其他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