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申请释放或者减轻押解手续等待审理的决策,通常由当地公安部门、检察检查院或者法院在接手处理相应事件以后迅速予以答复,然而并无任何固定的或是通用的规定来明确该决策的最终颁布时间,这是因为关于每起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节与司法程序上的差异性所致。一旦经由上述机构做出取保候审的决策,须及时将此决定告知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口罪人或者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