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所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地方行政单位掌握了对盗窃罪相关数额标准的设置权。通常来说,当盗窃数额处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时,将被定义为“数额较大”;而当盗窃数额上升至三万元至十万元区间时,将被视为“数额巨大”;当高达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时,则被誉为“数额特别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数额标准可能会受到调整,故需参照贵州省发布的司法解释或者具有指导性的文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