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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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郑州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总的来说,在对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的时候是不得不考虑,行为人具体盗窃非法所得的财产数额是多少。到达立案标准的才能进行处罚,同时也会根据不同的数额标准给予不一样的处罚。接下来,律图晓得哀离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一、郑州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盗窃罪量刑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各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在郑州地区这个标准则是由河南省做出的统一规定。希望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解开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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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条
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各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在郑州地区这个标准则是由河南省做出的统一规定。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解开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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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盗窃罪数额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总的来说,在对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的时候是不得不考虑,行为人具体盗窃非法所得的财产数额是多少。到达立案标准的才能进行处罚,同时也会根据不同的数额标准给予不一样的处罚。接下来,晓得哀离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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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条
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各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在郑州地区这个标准则是由河南省做出的统一规定。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解开你的疑惑。
郑州盗窃罪数额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总的来说,在对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的时候是不得不考虑,行为人具体盗窃非法所得的财产数额是多少。到达立案标准的才能进行处罚,同时也会根据不同的数额标准给予不一样的处罚。接下来,晓得哀离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盗窃罪量刑刑法条文:《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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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总的来说,在对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的时候是不得不考虑,行为人具体盗窃非法所得的财产数额是多少。到达立案标准的才能进行处罚,同时也会根据不同的数额标准给予不一样的处罚。接下来,晓得哀离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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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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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为“数额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盗窃数额在400000元以上的,“数额为特别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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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盗窃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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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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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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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诈骗罪数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发生的诈骗犯罪不断的增多,尤其是以网络诈骗和电信诈骗居多,在人们提高防骗意识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而针对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在我国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郑州诈骗罪数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吧。
一、郑州诈骗罪数额标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清楚郑州诈骗罪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数额较大为五千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而数额特别巨大的则为五十万元。要是你还想知道郑州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内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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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rn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rn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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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郑州市盗窃罪判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总的来说,在对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的时候是不得不考虑,行为人具体盗窃非法所得的财产数额是多少。到达立案标准的才能进行处罚,同时也会根据不同的数额标准给予不一样的处罚。接下来,晓得哀离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盗窃罪量刑刑法条文:《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条
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各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在郑州地区这个标准则是由河南省做出的统一规定。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解开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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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总的来说,在对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的时候是不得不考虑,行为人具体盗窃非法所得的财产数额是多少。到达立案标准的才能进行处罚,同时也会根据不同的数额标准给予不一样的处罚。接下来,晓得哀离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盗窃罪量刑刑法条文:《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条
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各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在郑州地区这个标准则是由河南省做出的统一规定。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解开你的疑惑。
盗窃数额少,数额少的罪怎么量刑,盗窃罪数量少,数额多的罪量刑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盗窃罪不光是只有盗窃达到一定数额以后才能够认定。即使在一些数额尚未达到,但是少量多次,频繁盗窃的案件中也同样适用。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正确认定“次”。应当以时间是否相同或者连续、空间是否相对同一、对象是否同一这三个充分必要条件作为判断标准,对于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一次盗窃,就是一次盗窃行为;在同一连续的时间,三次进入同一楼道的三户住户家中进行盗窃,尽管行为人是基于同一的犯意,但由于是针对不同的居民家中实施的,在空间上和对象上并非同一,应认定为三次盗窃,而不是一次盗窃;同理,对同一停车棚等公共场所连续盗窃三辆自行车的,也应当认定为三次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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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目前,贵州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认定的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人民币就可以成立盗窃罪。以下是关于贵州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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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盗窃数额要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盗窃罪盗窃数额要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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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盗窃数额能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盗窃罪盗窃数额能怎么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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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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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多少成立盗窃罪
一般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盗窃数额在1千元到3千元以上的成立盗窃罪,少于1千元但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或者有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情节的也能成立盗窃罪。下文将详细介绍盗窃数额多少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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