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在青海省的立案标准,通常情况下参考并依照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借助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了非法活动等行为。
至于具体的立案金额标准,一般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可能会因为时间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