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本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故不能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存在者。非法拘禁罪属于自然人犯罪范畴,其刑事责任应由实际执行拘禁行为的特定个体单独承担。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刑事责任的承担方主要是自然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个体,而非法人实体(例如各类公司或企业组织)。因此,当本公司的职员涉嫌非法拘禁时,其刑事责任将由该类职员本人负责承担,而非由整个公司为之付出代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