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江西省对寻衅滋事犯罪进行界定和裁量。此种犯罪类型通常表现为在公共场合无缘无故挑起争端,肆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甚至强行索取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等行为,情节恶劣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判定此类案件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公开性质、对公共秩序的干扰程度以及所引发的社会反响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