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糖尿病并非在我国取保候审裁决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强制性程序,其执行与否往往取决于涉案嫌犯或者被告的潜在社会危害程度、案情的恶劣程度以及可能面临的刑期等等诸多复杂因素。若糖尿病病情过于严重以致于可能对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构成实质性风险,同时又无法证明其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法院或检察院有可能会酌情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