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这一议题所引发的争议,往往牵涉到诸如定罪标准设定、量刑程度的轻重设定或者证据合法性的界定等方面的问题。在面临这些纷繁复杂的争议时,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法院将严格依据客观公正的事实依据、严谨充分的证据以及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仔细的审理,以确保最终判决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至于辩护律师一方,他们有可能会对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审理程序是否合规等方面提出质疑,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更为有利的裁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