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对于涉及故意伤害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行动,这通常是在完成了初步调查并且认为已经掌握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确有罪行之后,再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逮捕申请。经过检察院的全面审核,如果确认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所有必要条件,换言之,有确实可信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而且判断可能会被判处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如果仅仅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手段,缺乏有效手段来防止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检察院将会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