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时限一般不得超出三十七日,然而此乃在侦查阶段所适用之拘留期限。倘若检察院决定批捕,犯罪嫌疑人均将继续遭羁押。而在获批逮捕之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通常持续两个月左右;若遇复杂案件,该期限则可酌情延长。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所需时长,则一般定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则可延长至半个月。至于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则因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各异而有所差异。
因此,具体的关押时间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