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一般不会超出三十七个自然日。
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自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的三日内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请求所预留的时间,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会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裁定。
此外,若案件需要延期侦查取证,则可以依次延期一至四次,每次延期的时长均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因此,从拘留行为发生之日起直至最后作出逮捕与否的决定,所耗费的最长时间有可能达到并等于三十七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