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时,决定权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构手中。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上述三个司法机构均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因此,并非仅由某个单独的司法机构单独作出裁决,而需要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来由对应的司法机构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